梧州市金佰利金属有限公司

梧环罚字〔2019〕39号-梧州市金佰利金属有限公司

来源: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2/16 0:00:00

梧环罚字〔2019〕39号

 

当事人:梧州市金佰利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9145040068778697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伟东

工商登记地址(住址):梧州市龙圩区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广源大道3号

违法行为实施地址(地点):梧州市龙圩区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广源大道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31日至6月1日,你公司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外卖三车固体废物至广东省清远市,其中一车为废空调铜管保温条,其他两车为废胶管,由于废空调铜管保温条不具回收利用价值,货主在口头答应一并回收后反悔,让货车司机自行处理。货车司机向12369环保投诉热线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后,责令货车司机将废空调铜管保温条运回你公司拆解车间内重新堆放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18年6月1日在金晖车站货运场和金佰利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

(二)2018年6月1日在金晖车站货运场和金佰利金属有限公司进行的《现场勘查照片》各1份;

(三)2018年6月1日对装卸人员、货车司机、金佰利公司员工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四)2018年5月31日梧州市金佰利金属有限公司车辆放行条3张。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中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的规定。

二、处罚前告知及申诉情况

我局于2018年10月10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2日提交陈述申辩书,当事人认为:1.当事人对我局提出问题愿意立即整改;2.当事人是合法的进口固体废物处理企业,因政策原因停产,导致管理人员和工人离职,才引发本次事件;3.当事人正组织资金进行转型生产,目前资金紧缺,如在承受罚款将加重当事人经济负担。要求我局对其从轻处罚。我局认为当事人是固体废物进口企业,在固体废物管理中没有履行应有义务,擅自将固体废物转移出省,其主观恶意明显。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不足以证明其违法行为发生有不可抗拒因素,经综合考虑后,我局决定不予变更行政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0月8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18〕73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并对照《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13-2项“转移数量一吨以上十吨以下”的程度和情节的认定,当事人擅自跨省转移固体废物约3吨的行为,程度和情节属于“一般”,应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事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积极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万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国库。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营业室,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05301040012787。缴款时先到市环保局财务室开具缴款单,再到指定银行缴款并开具罚款确认票据,再凭确认票据到我局财务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同时抄报我局。我局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6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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