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迅启蓄电池有限公司

皖环罚字〔2010〕39号-安徽迅启蓄电池有限公司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0/12/2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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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安徽省环境监察局发布日期:2010-12-20 14:53 点击次数:

安徽迅启蓄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立政

详细地址:安庆市岳西县建设西路69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099,省环保厅检查发现,你公司老厂区年产10KVAh优等牵引蓄电池和20KVAh免维护蓄电池技改项目分别于2003年底和2004年初建成投产,至检查时,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有部分铅渣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露天堆放,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你公司自投产以来,在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一直将铅渣、污泥等危险废物交由湖北金洋冶金股份有限公司回收利用。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安徽省环保厅环境监察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三项合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拾万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人账号:1021101021000004380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

(汇款时请在支票用途栏中注明“0940109460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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