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隆铜业有限公司

皖环法罚字〔2014〕2号-金隆铜业有限公司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4/6/10 0:00:00

索 引 号:  002985878/201406-00100  信息分类:  190000/10 
内容分类:  其他行政行为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生成日期:  2014-06-10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名 称: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金隆铜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皖环法罚字〔2014〕2号  关 键 词:  

 

 
皖环法罚字〔20142
 
金隆铜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3407004000005361-1
组织机构代码:61043630-3
地址:铜陵市官山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厅于201310103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010在你公司雨水管道内取样监测砷0.85mg/L,超标0.7倍;1030在你公司雨水管道内取样监测总铜1.64 mg/L,超标2.28倍;未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铜电解液);未建设专门贮存场所用于安全分类存放转炉尾料;未采取相关防护措施,造成固体废物流失、扬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安徽省环保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安徽省环保厅调查讯问笔录。
3.取样单。
4.安徽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环监测(执)〔201373号)。
5.铜陵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样品分析报告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我厅于2014314以《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环法告字〔2014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319你公司向我厅递交了申辩材料,陈述了你公司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经我厅审查,认为你公司在发生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之后,能够积极整改,所犯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且尚未产生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以及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若干意见》中有关从轻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予以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的罚款,经计算为陆万玖仟柒佰叁拾贰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叁万元罚款。两项合并,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玖万玖仟柒佰叁拾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人账号:1021101021000004380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
(汇款时请在支票用途栏中注明“09401-0946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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