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环罚〔2020〕第7007号-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1/10 0:00:00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2020〕第7007号
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772170771H
地址:洛阳市新安县万基工业区
洛阳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数据超标单(20190714-超1814)显示:2019年7月13日,你单位废气2号锅炉排放口部分时段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49.16毫克/立方米,超过排放浓度限值35 毫克/立方米的40%。
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120万吨/年氧化铝项目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120万吨/年氧化铝项目135吨热电锅炉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是因为氧含量过高导致折算数值超标,经过两次调查,认定你单位超标情况属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7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二: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共4页;2、现场勘察示意图;3、现场照片证据。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洛阳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数据超标单。证明你单位2号锅炉排放口二氧化硫超标排放。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2019年10月11日,你单位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于2019年10月30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申辩内容和质证内容:1、2019年7月13日,我单位废气2号锅炉排放口在线监测数据异常(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49.16毫克/立方米,超过排放浓度限值35毫克/立方米),实测值为27.43毫克/立方米不超标,当时就向洛阳市及新安县监控中心报告情况;后来查实为氧含量升高导致其折算值超标,而造成此次事件,关于这一问题贵局调查人员也是认可的(详见洛环罚告〔2019〕第707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二氧化硫超标是依据统计报表做出的判定,但实际排放并不超标。根据事发前一周报表和一小时内报表显示,该2号锅炉排放口氧含量平均值最高为7.8%,依此数据折算,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1毫克/立方米,是达标的。事发时,氧含量高至20.32%,是在线监测设备出现突发性异常,所以造成折算值显示超标的假象。综上,我们认为拟处罚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撤回。经复核和会议研究,你单位上传数据即为有效数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辩、质证理由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对你单位的申辩、质证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属于报告书类项目浓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上50%以下的。
综合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浓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上5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登记表类项目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2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给予罚款贰拾伍万元(2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洛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财政专户(收款人:洛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10102010900109;开户银行:洛阳银行营业部),并请持汇款凭证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罚没票据。或者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洛阳市九都路立交桥东北角环保大厦 邮政编码:471002
行政机关联系人:郑 浩
联系电话:0379-63485107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