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报废汽车回收中心有限公司

按中国汽车报废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来源:http://www.ccbfqc.cn/index.php/cn/News/view/id/290.html

2019/7/19 14:44:00

       ①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千米,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千米,**、大、中和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及轿车累计行驶50万千米,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千米;

  ②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和带拖挂的载货汽年、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4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的检验次数为2次;其他辆使用10年,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延缓报废,延缓期间每年的检验次数为2次;从事营运性运输的各种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允许延缓4年报废,延缓期间每年的检验次数为4次(每3个月检验一次);考虑到家庭轿车的发展,对于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上述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需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理后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长连用期间按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应报废。

  ③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④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⑤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⑥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⑦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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