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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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8/2/27 0:00:00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

来源:白山市环境保护局2018-02-27

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12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批先建废塑料再生造粒项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 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 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 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 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柒仟壹佰叁拾玖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八道江支行;户名: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账号:08072103090000948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浑江区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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