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环罚字〔2010〕3号-云南云铝润鑫铝业有限公司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0/11/8 0:00:00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环罚字〔2010〕3号
云南云铝润鑫铝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春生 身份证号码:530121196503040011
机构代码:74145271-7
详细地址:个旧市大屯镇
云南云铝润鑫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年产10万吨电解铝项目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于2009年4月擅自投入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关于对云南云铝润鑫铝业有限公司10万吨电解铝项目的处罚建议》、《红河州环保局关于依法查处云南云铝润鑫铝业有限公司完善十万吨电解铝项目违法建设问题的请示》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厅于2010年1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放弃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0年1月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云环听告字〔2009〕3号)、2010年1月6日《送达回执》、2010年1月8日公司说明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公司停止年产10万吨电解铝项目的试生产;
(二)罚款贰拾万元(200,000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市盘龙支行
地 址:昆明市人民中路7号
户 名:省财政罚没收入代收代缴专户
账 号:019801011887015
电 话:0871—3179798
(银行柜台缴纳、汇款、转账或者网上银行支付,请在备注栏注明“环保罚没收入103050192”。)
(二)关于责令停止试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年产10万吨电解铝项目的试生产。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环保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