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明环科〔2018〕8号-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建宁县人民政府

2018/12/4 0:00:00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4日 16:39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字体:  

  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156065388Y  

  地址:建宁县塔下路20

  法人代表:高晓明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三明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三明市2018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的通知》(明环科〔20188号)要求,你单位为三明市2018年度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截止20181130日,你单位已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但尚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2.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建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建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建宁县环境保护局

  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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