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建宁县人民政府

2020/5/9 0:00:00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9日 11:04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字体:  
  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156065388Y     

  地址:建宁县塔下路20

  法人代表:高晓明

  环保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锅炉废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入外环境。

  20191118日,我局监测站委托福建创投环境检测公司对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外排废气进行了检测。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THJ2019111417),外排废气颗粒物实测浓度为246mg/m3,废气超标排放,超标2.075倍。(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福建创投环境检测公司(报告编号:CTHJ2019111417)为证) 

  2020228日,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锅炉车间承包商建宁县凯盛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廖京西、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承租方福建汇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林建成接受调查询问,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0325日,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崔利宾接受调查询问,现场制作了《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营业执照进行了审核,你单位的主体性质为法人。 (有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单位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予人民币拾万元整的罚款。

  2.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完善废气治理设施,做好运行维护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拟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地 址:建宁县水南商会大厦6楼    邮政编码:354500

  联系人:吴逸芝                 话:3967158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

20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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