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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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建宁县人民政府

2019/12/30 0:00:00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发布时间:2019年12月30日 10:56  来源:建宁县环保局  字体:  

  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156065388Y

  地址:建宁县塔下路20

  法人代表:高晓明

  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锅炉废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入外环境。

  20191118日,我局监测站委托福建创投环境检测公司对福建铙山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外排废气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THJ2019111417),外排废气颗粒物实测浓度为246mg/m3,废气超标排放,超标2.075倍。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

  2.完善废气治理设施,做好运行维护管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或者三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向建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三明市建宁生态环境局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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