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兴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贵环罚字〔2017〕09号-广西贵港市兴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2017/8/9 0:00:00

广西贵港市兴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565485350

法定代表人:李怀兴

地址:贵港市贵城镇南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贵港市环境监察支队于2016年12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飞行抽检,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贵港兴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2017年6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三)2017年6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

(四)2017年6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五)现场照片3份;

(六)2017年6月12日《调查报告》1份;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桂环监(气)字[2017]第61号}1份;

(八)《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贵环限改[2017]25号)。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你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7月21日下达听证通知,定于8月2日依法召开听证会。你公司于7月26日收到以上文书,并按时参加了听证会。经研究,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听证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以上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有关精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十万元(100000.00)人民币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户名及账号,上缴国库(户名:贵港市财政局,帐号:613257491473,开户行:中国银行贵港分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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