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蓝天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铜环罚告字〔2016〕18号)-贵州蓝天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来源: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16/10/15 0:00:00

索引号00955077-0-B0111-2019-11085生成日期2016/10/15发文日期2016/10/15 文件编号2016101514533011085公开时限长期公开公开形式网站 发布机构铜仁环境保护局面向全社会面向全社会信息分类行政处罚 公开程序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公开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是否有效是 -->
生成日期2016/10/15发文日期2016/10/15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发布机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面向全社会面向全社会信息分类行政处罚
公开程序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公开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是否有效
贵州蓝天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9月21日至22日对你公司年处理15000吨含汞废触媒项目进行调查,发现1#、2#喷淋循环洗涤塔之间废气传输管已断裂,淡蓝色废气和洗涤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经取样监测,洗涤废水汞超标387倍。同时,调查还发现旋风水膜脱硫除尘器已损坏,部分脱硫循环水从其底部渗漏进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9月2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2016年9月2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禁止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及《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并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之规定。我局拟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超过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应缴纳排污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不能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和《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分别拟作出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元)、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共计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者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给我留言

评论

暂无评论
  • 公司名称:贵州蓝天固废处置有限公司
  • 技术支持:网优fengj.com
  • 客服中心 400-62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