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环罚字〔2011〕7号-怀宁县根生造纸厂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1/4/13 0:00:00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安徽省环境监察局发布日期:2011-04-13 08:40 点击次数:
怀宁县根生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王根生
详细地址:怀宁县高河镇全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安徽省环保厅环境监察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2.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环监测(执)〔2010〕145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人账号:1021101021000004380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
(汇款时请在支票用途栏中注明“09401-09460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