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

宜环行罚字〔2020〕15号-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

来源: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0/9/25 0:00:00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宜环行罚字〔202015

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690985870K

地址:宜春市经济技术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承志

我局于2020年5月29日、6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活污水提升池内的污水未经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直接通过东侧5m长和西侧15m长的两根安装了水泵的软管直接排入厂区北面的雨水沟中,污水再通过经发大道和春一路十字路口东北侧的雨水管道直接进入三阳河中。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取证照片若干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2020年7月3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宜环行罚告字〔202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于2020年8月7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并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你单位辩称,你单位一直十分重视环保投入,也对经开区税收缴纳做出了巨大贡献,如果做出环保处罚会对你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同时,鉴于疫情期间经济效益不好,而且你单位已经整改到位,排放污水量不大且未超标等原因,希望不予以处罚。我局在2020年9月18日就该案件召开了案审会集体讨论,集体讨论认为,对于你单位的处罚与量罚,已经考虑了你单位属于初犯、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于疫情期间企业较困难等情形,但是由于你单位偷排行为本身性质恶劣,为了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仍需予以处罚,至于你单位前期的环保投入与税收缴纳,并不能成为企业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理由。集体讨论最 后决定仍给予你单位贰拾万人民币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细化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贰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以及我局短信发送至你单位的缴款到任一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上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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