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邹 ) 应急罚 〔 2020 〕 38 号-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滨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6/12 0:00:00
处罚决定书文号 | ( 邹 ) 应急罚 〔 2020 〕 38 号 |
单位名称 | 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名称 | 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
法定代表人 | 何庆文 |
违法事实及依据 | 2020年5月28日-5月29日,邹平市应急局执法人员于乃勇、张敬荀对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棒材厂加热炉,煤气与天然气共用一根放散管违反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7.3.1.6;棒材厂四加热炉,转炉煤气可靠隔断前的放散管未设取样口违反GB 6222- 2005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7.3.1.5;燃气炉助燃风管道未安装放散管违反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7.1.3),采集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委托书1份、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3份等各类证据材料16页。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合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程度以及对我局办案工作配合情况,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鲁应急发〔2019〕72号)的处罚幅度档次划分,我局认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为第86项第二档。 |
处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鲁应急发〔2019〕72号)第86项第二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2 |
处罚公示日期 | 2020-08-25 |
公示期限 | 12个月 |
处罚类型 | 罚款 |
处罚结果 | 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罚款 |
执法部门 | 邹平市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