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国
处罚日期: 2017年10月25日
违法事实:2017年8月14日,市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单位开展了2017年第三季度废水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8月30日,监测报告武环监督字[2017]第003-06号显示,该单位废水总排口总氮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权:《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至五倍罚款)
处罚内容: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即:罚款壹万贰仟玖佰贰拾玖元柒角零分 (12,929.70元)。
决定作出机关:武汉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