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因泰电池有限公司

闽泉环罚〔2020〕212号-泉州市因泰电池有限公司

来源: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8/7 0:00:00

泉州市因泰电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709638969

法定代表人:林金培

详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光伏电子信息基地

 

当事人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生产。当事人年产3000万支锂离子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5年8月4号由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南环保〔2015〕函443号),于2016年1月21日通过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竣工环保验收(南环验〔2016〕004号)。环评批复的生产设备为:真空烘箱29台,三相功能搅拌机4台、涂布机4台、NMP回收系统2套、对棍机2台、分条机7台、激光焊接机27台、除湿机组系统5套、分容柜107台等。环评批复的生产工序为:正极负极配料→正极涂布→涂布烘烤→辊压、烘烤、贴胶→切片→焊接极耳、烘烤→刷片→电池装配→注液→活化、化成、测电压→二次注液→封口→清洗→老化→抛光→分容→检测包装入库。

2020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①环评批复的生产设备建设于1号厂房;②当事人于2号厂房新增年产1500万支锂电子电池项目,于9号厂房新增锂电子点焊组装项目;③当事人2号厂房新增的主要生产设备:电池专用真空烘箱30台、三相功能搅拌机4台、对辊机2台、涂布机4台、电池自动检测装置33台、五合一体机(双头点底、加面垫、滚槽、激光焊盖)1台、全自动卷绕机2台、18650电池直线注液机1台。2号厂房部分工序于2020年3月开始陆续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涂布烘烤产生的有机废气,涂布工序安装至今尚未投入生产,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尚未采购到位;④当事人9号厂房新增的主要生产设备有:超声波机9台,半自动超声波机5台,点焊机21台,微电脑多功能剪切机1台,流水线9条,喷码机2台,微电脑振动仪1台,气动裁切机2台,抽烟系统1台,剥线机3台,自动点板机2台,半自动点板机3台,激光打标机1台,振动台1台,自动贴标机2台,注塑机14台,混料机1台,破碎机1台,圆形冷却水塔1台,移印机3台,回流焊1台,贴片机5台,全自动测试仪3台等设备,主要生产工艺:贴胶纸→点电池→装压五金→壳盖点焊筋片→壳盖贴青稞纸→焊线/点线→捡线→半成品测试→超声波→电池检测→装袋装箱。9号厂房部分工序于2019年12月开始陆续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来自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和烙铁工序产生的粉尘,其中注塑工序尚未投入生产,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尚未采购到位,烙铁焊线工序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已采购到位,待安装;⑤现场检查时,当事人2号厂房的电池专用真空烘箱(11台)、涂布机(2台)未使用,9号厂房注塑机(14台)、混料机(1台)、破碎机(1台)未使用,其他主要生产设备均正在使用;⑥2号厂房和9号厂房应配套环保设施尚在安装调试,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开始陆续新增上述项目。其中,2号厂房新增的年产1500万支锂电子电池项目投资额为1631450元,9号厂房新增的锂电子点焊组装项目投资额为1058050元,当事人当前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较原环评批复发生了重大变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当事人建设项目属于项目类别二十七类“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之7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的“其他(仅组装的除外)”,环评类别属于“报告表”,当事人应该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授权委托书原件两份,证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时限;

4.《泉州市因泰电池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支锂离子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批复泉州市因泰电池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支锂离子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南环保〔2015〕函443号)、《泉州市因泰电池有限公司年产3000万支锂离子电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南环验〔2016〕004号)部分章节及《排污许可证》(913505835709638969001R)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保手续及污染治理要求。

5.《因泰2号楼新增设备清单》和《因泰9号楼新增设备清单》原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发生变化的情况和投资额;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验)附图》《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原件各一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0723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告字﹝202013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扩建部分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新增的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环保设施的工序尚未投入生产,其应配套环保设施尚在安装调试,且未超过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扩建部分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建设;

2.罚款肆万零叁佰肆拾贰元伍角。

罚款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与科技财务科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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