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肇环罚字〔2018〕93号
肇庆新利达电池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32167164K
地址:肇庆市鼎湖新城第十区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何泽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18年7月26日,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会同鼎湖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每年产生电镀污泥130吨左右,与肇庆市新荣昌工业环保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废物处理服务合同》,2016年至2018年向环保部门申报交给肇庆市新荣昌工业环保有限公司处理数量分别为:2016年83.97吨,2017年88.245吨,2018年1-6月33.125吨。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转移电镀污泥给无证(照)经营的肖昌贵无名公司,2016年20吨,2017年40吨和2018年1月至6月30吨,共计90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8年7月26日的《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和《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陈伟成、梁庆伟、陈海泉),说明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公司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事实;
2.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8〕66号)及其送达回执,说明我局于2018年8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3.现场相关照片等资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8年9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肇环听告字〔2018〕4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对<肇环听告字〔2018〕40号>纠正及处罚听证告知的陈述》,以你公司没有故意违法,是受人误导之下做错事和过重处罚对你公司经济发展不利为由,提出减免处罚。我局认为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处程序恰当,过罚相当,陈述申辩理由不足以撤销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因此不予采纳。现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六大类“6.5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之一。
收 款 银 行 | 户名 | 账 号 |
肇庆市农业银行肇庆城中支行 | 行政收费(教育) 资金专户 | 44644901040003213 |
广发银行肇庆北门(嘉湖)支行 | 107004516010002071 |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开具的正式收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鼎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肇庆市星湖东路76区 邮政编码:526060
联系人:谢茹、杜璇 联系电话及传真:2781077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