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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环罚〔2020〕第7008号-洛阳永宁有色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1/14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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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洛环罚2020〕第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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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晋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6672054340

地址:洛阳市洛宁县西山底乡阳峪村东岭

洛阳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数据超标单显示:201972923时,洛阳永宁有色科技有限公司制L酸排放口二氧化硫浓度为207.85毫克/立方米,超过排放限值100毫克/立方米的107.8%

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15万吨/年(一期8万吨/年)金属铅冶炼技术改造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立案调查经查,因L酸车间生产设备动力波泵出口玻璃钢管道破裂进行紧急更换,造成数据超标。

你单位的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二: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2、现场勘察示意图;3现场照片证据。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执法检查现场和现场位置图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四:洛阳市环境监控中心监测数据超标单(20190730-19231份共3。证明你单位15万吨/年(一期8万吨/年)金属铅冶炼技术改造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证据五: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20191012日,你单位在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和《行政处罚申辩书》,我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于20191030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申辩内容和质证内容:1我公司投巨资实行节能技术改造,大大降低了污染物排放;2201972923时至24时间段因L酸车间生产设备动力波泵出口玻璃钢管道破裂与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数据超标是否有关联性不能确定;3、告知书内责令改正决定书显示责令我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持续存在违法行为才应该开具责令改正决定书,我公司不存在这种情况。我公司没有持续存在违法行为,所以不具备开具责令改正决定书的条件。4、告知书内列举的证据材料不充分,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不构成完整的数据链。5、裁量标准不当,小时均值超标但日均值远低于排放限值,也未超过排放总量。6、我公司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行动上进行了及时制止,客观上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相关规定应免于处罚。经复核,你单位设备故障导致的污染物超标排放事实清楚,设备故障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抢修,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基于你单位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协助调查,且存在设备故障积极抢修,不具有主观违法性,同时积极采取维修等措施减小危害后果,有从轻降低档次处罚的情节。经会议研究,我局认为该单位申辩理由合理,予以采纳,依据法律法规对你单位从轻降低档次进行处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属于报告书类项目浓度超标100%以上200%以下或总量超标80%以上100%以下的。

综合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浓度超标100%以上200%以下或总量超标80%以上10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登记表类项目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肆拾万元(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入洛阳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财政专户(收款人:洛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7010102010900109;开户银行:洛阳银行营业部),并请持汇款凭证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罚没票据。或者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地址:洛阳市九都路立交桥东北角环保大厦              邮政编码:471002

行政机关联系人:郑

联系电话:0379-6348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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