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锂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梧环罚字〔2018〕136号-广西锂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8/10/24 0:00:00

梧环罚字〔2018〕136号

 

当事人:广西锂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MX5L03F

法定代表人:柳静

工商登记地址:梧州市东出口两省交界处粤桂大厦附楼

违法行为实施地址: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上都连(广西锂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4月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情况下,建成了锂电池生产项目,项目已建成有原料仓库、正负极配料车间、涂布车间、焊接车间以及装配车间。已建成的设备有正负极配料搅拌机各4台、正负极涂布烘干生产线各2条(烘箱长36米)、分条机4台和焊接机16台。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投资情况说明》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显示,该项目总投资额为500万元,并由属地的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梧州)管理委员会盖章核实。

我局于2018年4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环改字[2018]第0409-1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18年4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

(二)2018年4月9日对董事长柳静的调查询问笔录;

(三)当事人提供的《投资情况说明》以及《广西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四)2018年4月9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环改字[2018]第0409-1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处罚前告知及申诉情况

我局于2018年10月21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2日递交书面报告,称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0月2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18〕136号)及其《送达回执》,当事人递交的《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的报告》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同时对照《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自由裁量标准,符合“较轻”的程度和情节认定,处罚幅度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1.5%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事后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并积极进行整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总投资额1%)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国库。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营业室,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05301040012787。缴款时先到市环保局财务室开具缴款单,再到指定银行缴款并开具罚款确认票据,再凭确认票据到我局财务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同时抄报我局。我局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4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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