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勤天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威环罚(临港)字〔2020〕第3号-威海勤天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来源: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2/17 0:00:00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环罚(临港)字〔2020〕第3

 

海勤天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1302242u

法定代表人:张勤

住所:山东省威海市临港区浙江路277号汇钜工业园A4厂房二楼

邮政编码:264200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检查组2019年1212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气收集设施收集效果差,含酸废气大量无组织排放,现场异味严重,位于楼顶的喷淋塔塔板长时间未清洗,碱结晶严重,喷淋泵无碱液喷淋,设施运行效果差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1月1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1、《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临港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威环罚先告临港字〔2020〕第3号)

3、《送达回证》(威环罚先告临港字〔2020〕第3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三项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威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临港区分局

                              20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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