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冠铜业分公司

皖环法罚字〔2014〕6号-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冠铜业分公司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4/4/28 0:00:00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冠铜业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4-04-28 10:59 点击次数: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环法罚字〔2014〕6号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冠铜业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340700000044943(1-1)
组织机构代码:55184986-0
地址:铜陵市铜陵县循环经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韦江宏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厅于2013年10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危险废物(硫化滤饼)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 安徽省环保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 安徽省环保厅调查问讯笔录。
3. 企业环评批复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厅于2014年3月14日以《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环法告字〔201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3月20日,你公司向我厅递交了申辩材料,陈述了你公司不存在相关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我厅审查,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不构成减免处罚的条件,不予采纳,决定维持原处罚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人账号:1021101021000004380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
(汇款时请在支票用途栏中注明“09401-0946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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