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环行罚[2018]5号-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8 0:00:00

  • 索 引 号:FZ0021/2018-05801

    发文机关: 抚州市环境保护局

  • 文   号:

    成文日期: 2018-05-28

  • 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28 09:04

    (抚)环行罚[2018]5号

    当事人: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临川区抚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福清       

    江西恒力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18年5月9日华东督察局对该公司进行督查反馈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5月11日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环保治理设施大小加酸充电车间空气净化器(酸雾净化器)未正常运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8年5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2018年5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

    2018年5月14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抚环责改字[2018]6号(当事人予以签名)。

    2018年5月1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抚环罚告字[2018]5号(当事人予以签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及《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可处30万-50万的罚款。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叁拾万元人民币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

    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抚州市财政局行政性收费、罚没款专户(执收单位代码:05024049)

    开 户 行:抚州市工行南站办事处

    帐     号:1511201129200065928-01

    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环保厅或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川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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