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奇亿金属有限公司

宁环罚〔2019〕18号-宁波奇亿金属有限公司

来源: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9/1/31 0:00:00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行政行为: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行政处理: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内容附件

宁海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罚〔2019〕18

 

  当事人: 宁波奇亿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726391485Q

  法定代表人: 颜德和

  项目地址: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南滨北路2号

  20191月7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成241Am冷轧机放射性测厚仪应用项目并投入生产。201917日,我局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予以立案;现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一、你公司已建成金属制品生产项目。

  你公司在宁海县宁波南部滨海新区南滨北路2号建成金属制品生产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不锈钢—轧延—退火—脱脂—平整—裁切—包装,主要生产设施有退火生产线4条、碱洗线2条、轧延生产线3条等,主要生产原料为不锈钢板。其中,1条轧延生产线内含2241Am(三类放射源)测厚仪,含2241Am(三类放射源)测厚仪投资额约120万元。201917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退火车间正在生产调试,轧钢车间未生产。

  二、你公司未取得241Am冷轧机放射性测厚仪应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你公司于2016年11月取得关于《宁波奇亿金属有限公司年产23万吨超薄精密合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宁环建〔2016162号),于20191月完成《宁波奇亿金属有限公司新建X射线测厚仪应用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编号:20133022600000003),于201914日取得宁海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241Am冷轧机放射性测厚仪应用项目(迁建)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意见,未获得《241Am冷轧机放射性测厚仪应用项目(迁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你公司241Am冷轧机放射性测厚仪应用项目未依法报批。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你公司已构成违法。具体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9年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3张,证明你公司建成241Am冷轧机放射性测厚仪应用项目的现场情况。

  22019年17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共5张,照片1证明了本案当事人为宁波奇亿金属有限公司;照片2证明了退火车间生产实地情况;照片3证明了含241Am(三类放射源)测厚仪的轧延生产线生产实地情况;照片4证明了三类放射源库源现场情况;照片5证明对排放废水现场采样情况。

  32019年1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张,通过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实你公司在未取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成241Am冷轧机放射性测厚仪应用项目的事实。

  4、其他证据:你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委托代理人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0191月25,我局作出《宁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191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于2019125日直接送达。你公司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宁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1918号)、《宁海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已建成241Am冷轧机放射性测厚仪应用项目,并按照《宁波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试行)》计算所得此次违法罚款额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将罚款缴至工行宁海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海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海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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