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

白山环罚〔2018〕4号-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

来源: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8/9/21 0:00:00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延期)限制生产决定书(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

来源:白山市环境保护局2018-09-21

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95209800B

  地址:浑江区东兴街长白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茂君

  我局于2018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恶臭污染物。并已于2018年7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环罚〔2018〕4号)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单位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1日止限制生产50%;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和第十五条第一款“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之规定,

  根据我局后督察报告的有关情况及你单位申请等事实,我局决定延长对你单位的限制生产期限,责令你单位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21日止限制生产50%。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自行或委托监测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21日


给我留言

评论

暂无评论
  • 公司名称: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
  • 技术支持:网优fengj.com
  • 客服中心 400-622-1112
扫码关注
触屏版商铺
触屏版商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