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

-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

来源: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8/7/27 0:00:00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7-27    责任编辑:王宝宇    信息来源:白山市环境保护局

  

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95209800B 

  地址:浑江区东兴街长白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茂君 

  我局于2018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工业污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八道江支行;户名: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账号:08072103090000948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7日 




给我留言

评论

暂无评论
  • 公司名称: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
  • 技术支持:网优fengj.com
  • 客服中心 400-622-1112
扫码关注
触屏版商铺
触屏版商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