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
来源: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8/7/27 0:00:00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
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95209800B
地址:浑江区东兴街长白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茂君
我局于2018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工业污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八道江支行;户名: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账号:08072103090000948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