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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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18/7/21 0:00:00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07-21    责任编辑:王宝宇    信息来源:白山市环境保护局

  

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95209800B 

  地址:浑江区东兴街长白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茂君 

  我局于2018年7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恶臭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依据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 2018年9月21日止限制生产50%;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八道江支行;户名: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账号:0807210309000094847。 

  我局委托白山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你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后督察。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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