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环罚字[2018]11号-11号惠州锦兴五金电池有限公司
来源:博罗县人民政府
2018/1/8 0:00:00
博罗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环罚字[2018]11号
惠州锦兴五金电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7278409160
地址:博罗县长宁镇东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擅自增加的生产设备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博环责改字[2017]1026号),于2017年11月23日告知你单位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2017年11月28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意见书》。经复核,你单位所陈述申辩的理由不成立,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片、《关于惠州锦兴五金电池有限公司项目确认并通过环保验收的函》(惠市环函[2006]660号)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擅自增加的生产设备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处20万元罚款。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到银行打印专用发 票,并将发 票第三联送回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D厅D01窗口,或者直接到该窗口刷卡缴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博罗农商银行社会服务中心分理处
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收款项
帐 号:9095520012269010
地址: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水西新城
缴款咨询电话:0752—629932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环保局或者向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罗阳镇桥东三路66号 联系电话:6630801 邮政编码:516100
博罗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