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20180038号-上海西恩迪蓄电池有限公司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2018/1/16 0:00:00
机构代码:8033037008
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2120180038号
被处罚单位(人):上海西恩迪蓄电池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奉贤区莲都路55号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莲都路55号
法定代表人:DAVID TREADWELL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49806G
违法事实:2017年11月30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废液压油桶(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的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2、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废液压油桶和废润滑油桶(均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41-49)。
3、3#装配线正常生产,其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收集管脱落,未保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转,致使含铅粉尘废气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
4、热封工艺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
5、新增球磨机,未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向环保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主体工程于2011即投入正式生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询问笔录、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1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2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上述3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上述4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述5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按照合并处罚限制加重的原则,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捌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贰零壹捌年贰月壹拾日前,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区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奉贤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