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瓯环罚字〔2015〕161号-温州市宏艺锂电池配件有限公司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瓯海区生态环境分局
2015/10/22 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5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且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于2004年3月擅自投入电池铝盖板生产。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2015年9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瓯环罚告字[2015]161号),并告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2015年9月14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叁万肆仟元人民币。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该项处罚决定。 2、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凭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纳罚款先到瓯海区环保局法制科领取缴款书(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809室,联系电话:88534259),后到瓯海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地址: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一楼),最 后把缴款书第一联送至区局法制科,领取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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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 : 2015-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