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

三环罚〔2018〕第58号-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

来源: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2018/8/29 0:00:00

       三环罚〔2018〕第58

   被处罚单位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衍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53877093M

        :渑池县工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一号烟囱排放口数据传输工控机参数量程等基础信息与分析仪设定不一致,经现场调查,此现象虽未对上传至省、市监控管理平台数据造成直接影响,但未按照《固体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DB41T1344-2016)的要求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规范管理,自动监控数据出现异常未及时进行设备校准检测且设备重要数据参数未按照要求实时采集上传。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2018年8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环罚先〔2018〕第51号)。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听证要求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条款第一档“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再到三门峡市行政服务审批大厅环保局窗口换取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财政局

     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营业部

        号:250704981244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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