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环保罚字〔2015〕18号-福建泉州大华蓄电池有限公司
来源: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5/9/7 0:00:00
泉环保罚字〔2015〕18号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泉州大华蓄电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500400007141
组织机构代码:61156091-2
法定代表人:陈杉亮
详细地址:洛江河市工业园区
你单位主要从事生产蓄电池极板及组装蓄电池。建成一套设计处理能力为50吨/日的污水处理设施,主要采用“调节-酸碱综合-沉淀-砂滤”处理工艺,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生活废水进入化粪池后经总排口排入厂外水沟。2002年进行技改扩建,项目改扩建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于2004年3月经泉州市环保局审批同意,并于2005年2月通过泉州市环保局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根据环评批复,你单位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和表4一级标准限值,即COD≤100mg/L,氨氮≤15 mg/L。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泉州市环境监测站《关于福建泉州大华蓄电池有限公司监督性监测结果超标的报告》(泉环站〔2015〕20号),2015年4月16日及2015年6月17日,洛江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结果(洛环站监〔2015〕水028号、洛环站监〔2015〕水035号)显示,2015年4月16日,总出口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为104mg/L和23.28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一级标准限值1.04倍和1.55倍;2015年6月17日,当事人总出口外排废水氨氮浓度为17.38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一级标准限值1.16倍。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泉州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2.当事人的生产车间、污水处理设施、总排口等相关场所照片一组;
3.《洛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洛环站监〔2015〕水028号洛环站监〔2015〕水035号);
4.《洛江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洛环站监〔2015〕水035号);
5.《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复<福建泉州大华蓄电池有限公司年产2.5亿片极板、组装230万只蓄电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泉环监函﹝2004﹞11号);
6.《福建泉州大华蓄电池有限公司年产2.5亿片极板、组装230万只蓄电池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泉环验﹝2005﹞6号);
7. 当事人2014全年地下水用水发 票、2015年4月及6月自来水发 票复印件各一份、相关情况说明书原件一份。
8. 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15年8月20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已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一)行政命令
1、责令立即改正;
(二)行政处罚
2、罚款壹仟贰佰贰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本机关政策法规科办理缴销手续。
收款银行:泉州银行丰泽支行
账户名称:泉州市财政局(待报解预算内收入)
帐 号:501005396100001018
执法机关名称及编码: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01100400166
项目全称及编码:其他罚没收入 713
转帐凭证(汇兑凭证)的附言栏应注明“缴交泉州市环保局罚款”
本机关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
联系电话:22579383
传 真:22579382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