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骏力五金电池有限公司

博环罚字[2018]315号-博罗县骏力五金电池有限公司

来源:博罗县人民政府

2018/10/22 0:00:00

 

 

博罗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环罚字[2018]315号

    

当事人:罗文(博罗县骏力五金电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30522197402234895

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立新街55号附15号

 

本单位于2018年6月26日对博罗县骏力五金电池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擅自增加的生产设备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罗文)系博罗县骏力五金电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公司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2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相片、营业执照(名称:博罗县骏力五金电池有限公司)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8年版)》,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本单位于2018年7月31日告知你违法的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18年8月3日向本单位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但于2018年8月4日向本单位提交《放弃听证申请书》和《行政处罚陈述申请书》。经审查,你所陈述申辩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情节,本单位决定部分予以采纳。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万元(50000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博罗农商银行社会服务中心分理处,银行(账号:9095520012269010),凭银行缴款回单到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D厅D01窗口打印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或者直接到该窗口刷卡缴交。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环保局或者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博罗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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