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环罚字[2017]140号-博罗县骏力五金电池有限公司
来源:博罗县人民政府
2017/9/22 0:00:00
博罗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环罚字[2017]140号
博罗县骏力五金电池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4W89FFX8
地址:博罗县石湾镇联岗大湖路段
法定代表人:胡海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2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擅自增加的生产设备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3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博环听告字〔2017〕92号)及送达回执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按照《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6年版)》“裁量参照表”中序号为“4”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擅自增加的生产设备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擅自增加的生产设备的使用,处1万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到银行打印专用发 票,并将发 票第三联送回博罗县社会服务中心1号楼D厅D01窗口,或者直接到该窗口刷卡缴交。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行:博罗农商银行社会服务中心分理处
账户名称: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收款项
帐 号:9095520012269010
地址:博罗县罗阳镇商业西街水西新城
缴款咨询电话:0752—629932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环保局或者向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罗阳镇桥东三路66号 联系电话:6630801 邮政编码:516100
博罗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