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力电电池有限公司

深光环罚字〔2017〕第170号-深圳市力电电池有限公司

来源:深圳市光明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17/11/1 0:00:00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170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力电电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98373H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7月18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对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鲤鱼河工业区后海工业园第5栋三楼B单元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扣式电池的生产,设有搅拌、烘烤、压片、清洗、封口等工艺。你单位已办理营业执照和环保批文,但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增设清洗工艺。现场没有废水排放,执法人员无法采集水样。2017年7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105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增设的清洗工艺生产。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K 机械、电子:78.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其他[仅组装的除外])”,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14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听证,申辩如下:“1、今年6月份,客户反映电池表面光泽度不好,所以我们增设了清洗工艺,但很少使用,也无废水排放,也委托第三方递交环评变更申请资料;2、7月份被检查时在做试生产;3、现在已和东江环保签订废物处理协议,鉴于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希望从轻处罚”。2017年9月7日,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已拆除增设的清洗工艺。你单位向我局提出了登报公开道歉的减免申请。经我局批准,你单位于2017年10月31日在深圳特区报刊登了公开道歉承诺书。经我局案件审议小组讨论后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处罚但考虑你单位已登报道歉,予以减免处罚金额十万元。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三版)总则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壹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11月1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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