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瑞益不锈钢公司

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 丽环(莲)罚字〔2017〕56号-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

来源:浙江省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17/9/22 0:00:00

丽水市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丽环(莲)罚字〔2017〕56 号     
当事人: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
投资人:张万存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碧兴街806号
      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位于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碧兴街806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存,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102663934381D,主要从事不锈钢压延,养殖场总投资3000万元。你公司年产深加工2万吨不锈钢带、有缝焊管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07年经丽水市环保局莲都区分局审批通过,文件号莲环建[2007]6号,于2010年经丽水市环保局莲都区分局验收通过。按照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细则规定,该公司项目行业分类属于C类,生产规模分类为中型。2017年8月18日,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莲都区分局接群众投诉称工业园区雨水管网出口有大面积油状液体,执法人员立即对工业园区内企业开展排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浙江瑞益不锈钢有限公司2#车间内吸油站收纳池已清空,水池旁放有一个水泵,水泵上沾染有油状液体,2#车间雨水管网内有油状液体蓄积,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了解,2017年8月17日万,你公司员工杜执生因轧机吸油站收纳池内进入雨水,担心雨水和废液压油进入吸油站对设备造成影响,未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擅自用水泵将收纳池内雨水和废液压油的混合液抽取到2#车间的雨水管网内。丽水市环境监察中心站工作人员对2#车间雨水管网中的污水采集水样。根据丽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丽环监(2017)水字第187 Z号显示,你公司2#车间雨水管网内水体石油类382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石油类的一级标准限值(石油类≤5mg/L),收纳池内混合液体积约2.41立方米,重约2.4吨。该公司通过水泵将收纳池中的混合液抽取到雨水管网中,直接排放外环境,我局认定你公司涉嫌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2017年8月18日,我局正式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已经构成违法。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6份、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基本情况及生产项目情况。
  2. 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涉嫌违反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
  3. 杜执生、刘建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
  4. 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5. 环保审批验收意见,莲环建(2007)6号,证明你公司审批验收的情况。
  2017年8月2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丽水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丽环(莲)听告字〔2017〕31号)。你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提交了要求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书,经过我局审议小组审议决定, 不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第二款的规定:“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壹万贰仟圆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丽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开户银行:莲都农村商业银行万象支行,地址:丽水大众街121号,帐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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