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环罚字〔2020〕27号-广西梧州市金海不锈钢有限公司
来源: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7/10 0:00:00
梧环罚字〔2020〕27号
当事人:广西梧州市金海不锈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55228810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初联
工商登记地址(住址):梧州市丰盈路2号第1幢
违法行为实施地址(地点):梧州市丰盈路2号(广西梧州市金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我局发现当事人存在严重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情况。经查明,当事人的车间有大量较大缝隙和未设置密闭或集中收集处理设施,是导致废气和粉尘等无组织排放严重的原因,对此我局于2019年3月29日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梧环责字〔2019〕17号),要求当事人在期限内完成整改。4月8日,当事人递交整改报告承诺整改,但后续因资金问题未进行整改。
2019年7月25日,针对当事人整改进度缓慢等问题,我局再次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梧环责字〔2019〕40号),责令其在8月20日前完成车间密闭并完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9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整改情况核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完成整改,依然存在以下问题:(一)熔炼车间屋顶与侧面连接处有较大缝隙,AOD炉背面车间未进行密闭,视频监控显示生产时有大量熔炼废气从未密闭处以无组织形式排放;(二)翻渣车间未设置密闭或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大量粉尘直接外排。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未采取密闭或者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以及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二)2019年7月19日、9月23日现场勘查笔录共2份;
(三)2019年9月23日现场勘查照片以及9月16日、18日、19日、24日、27日、29日视频监控截图共9份;
(四)2019年9月23日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份;
(五)2019年9月30日对当事人总经办副经理李泽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六)2019年3月29日、7月25日送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梧环责字〔2019〕17号、40号)及其送达回证各2份;
(七)2019年24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梧环改字〔2019〕第0924-1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
(八)2019年9月29日当事人递交的《关于环保问题的整改方案及时间安排》1份。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处罚前告知及申诉情况
我局于2020年3月24日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
根据当事人申请,我局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认为:(1)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基本有效;(2)现已按照方案整改完成可投入使用;(3)未能如期完成整改是客观原因导致,不属主观故意;(4)当事人主动整改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而我局处罚过重;(5)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未全面复工复产,请求免予或减轻处罚。我局认为: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对本案调查过程中所获得的事实予以承认,考虑到当事人已进行整改,符合从轻处罚的标准,我局决定适当降低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0〕11号)及其《送达回执》为证、当事人递交的听证材料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同时对照《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第10-2项的自由裁量标准,案发后积极整改并配合我局进行调查,并进行了整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国库。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营业室,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05301040012787。缴款时先到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单,再到指定银行缴款并开具罚款确认票据,再凭确认票据到我局财务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同时抄报我局。我局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7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