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环罚字〔2020〕25号-广西梧州市金海不锈钢有限公司
来源: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7/10 0:00:00
梧环罚字〔2020〕25号
当事人:广西梧州市金海不锈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55228810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初联
工商登记地址(住址):梧州市丰盈路2号第1幢
违法行为实施地址(地点):梧州市丰盈路2号(广西梧州市金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平浪污水处理厂进行了飞行抽检,发现其进水总氮污染物浓度超标,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总氮污染物来源进行了排查,经查明总氮污染物来源为当事人。2019年5月6日,原梧州市环保监测站对当事人西南角外排的雨水渠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当事人外排的雨水、生活污水的总氮浓度分别为257mg/L、235mg/L,均超过了《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分别超标16.1倍、5.7倍(排放标准为15mg/L、35mg/L)。2019年8月28日、9月23日,我局再次采样监测发现,当事人总氮浓度仍超标排放。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经过当事人整改后,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12月10日两次委托第三方对外排水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水质已可以达标排放,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工作。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二)2019年7月19日、8月28日、9月23日现场勘察笔录共3份;
(三)2019年8月28日、9月23日现场勘查照片共3份;
(四)2019年9月23日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
(五)2019年9月30日对当事人总经办副经理李泽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六)2019年5月8日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梧环责字〔2019〕25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
(七)监测报告(WHJ-JD20190501W、WHJ-JD20190601W、WHJ-JD20190903W、WHJ-LY20190902W)及其送达回证各4份;
(八)2019年9月23日、30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梧环改字〔2019〕第0923-1号、梧环改字〔2019〕第0930-1号)及其送达回证各2份。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处罚前告知及申诉情况
我局于2020年3月24日送达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
根据当事人申请,我局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召开了听证会。当事人认为:(1)造成雨水排放口总氮超标是因为管网垃圾积存,非主观故意行为;(2)逾期未完成整改是受到第三方检测公司以及无法查明超标原因所造成,非主观故意逾期;(3)已进行整改并取得较好的整改效果,已消除了环境污染影响,保证没有超标污水外排;(4)受疫情影响,其复工复产面临极大的资金压力;请求免予或减轻处罚。我局认为:当事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在陈述过程中对本案调查过程中所获得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考虑到当事人配合调查并已完成整改,从鼓励整改角度考虑,我局决定适当降低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20〕10号)及其《送达回执》,当事人递交的听证材料以及我局的听证报告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同时对照《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第10-2项的自由裁量标准,以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配合我局调查并积极完成整改,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国库。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营业室,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05301040012787。缴款时先到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单,再到指定银行缴款并开具罚款确认票据,再凭确认票据到我局财务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同时抄报我局。我局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7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