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金属回收总公司

淇环罚决字〔2019〕第1006号-鹤壁市金属回收总公司

来源:鹤壁市生态环境局

2019/4/19 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淇环罚决字〔2019〕第1006号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9日 发布人:阅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淇环罚决字〔2019〕第1006号

  鹤壁市金属回收总公司淇县网点:

  社会信用代码:91410622697325728D

  地址:淇县人民路老107国道路东

  负责人:刘根成

  经现场检查,发现你金属回收网点正在经营,院内废旧机器露天存放,无“三防”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勘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污染现场照片以及现场监督管理通知书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城北支行

  户  名:淇县财政局

  账  号:10019320289001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淇县人民政府或者鹤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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