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环法行处罚字〔2022〕5号-四川省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
来源: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5/12 0:00:00
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环法行处罚字〔2022〕5号
当事人:四川省眉山丰华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1726A
法定代表人:刘** 身份证号码:511122*****288310
地址: 眉山市东坡区松江镇眉青村
我局于2021年8月16日决定对你公司涉嫌超标准排放污染物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7月2日,丰华纸业公司苛化车间设备故障,稀白液泄漏,流入污水处理站,混合了稀白液的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醴泉河。经检测,外排污水总氮含量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规定限值。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以《环境行政处罚告知书》(眉环法行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眉山市红星东路支行
户名:眉山市财政 局专户 财政非税
账号:1004474614400100010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