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

濮环罚〔2015〕13号-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

来源: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5/1/21 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2015〕13号

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900100002000(1-1)

组织机构代码:75070004-9

法定代表人:郭辉

地址:濮阳市胜利西路西段路南科技大道东

一、违法行为及有关法律规定

经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2014年10月调查核实,你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以上事实,有河南省环保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14年度河南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自动监控数据报表、2014年1-8月部分重点监控企 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二条“对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省和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

我局于2014年12月27日以《濮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告〔2014〕4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你单位未提出听证要求,陈述申辩称:1.你单位积极办理排污许可证,2014年10月16日省环保厅已经受理了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受理编号为:1239号,预计你单位将在2015年1月初获得排污许可证;2.你单位肩负河南省纸浆造纸行业调控的主力军,是国家“林浆纸一体化项目”批复的优质投资单位,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3.恳请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你单位申辩的意见不影响对其违法事实的认定,因此不予采纳。考虑到你单位认真整改,积极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于2014年12月30日获得了《排污许可证》,可以从轻处罚。以上事实有《濮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告〔2014〕48号)、送达回证和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量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补办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处贰万元(20000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601002161000280)。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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