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

濮环罚〔2014〕26号-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

来源: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4/9/30 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濮环罚〔2014〕26号

濮阳龙丰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10900100002000

组织机构代码证:75070004-9

地址:濮阳市胜利路西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濮阳市环保局2014年8月调查核实,你单位利用无防渗措施的绿化区排放、倾倒污泥等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4年8月21日以《濮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告〔2014〕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力。你单位陈述称:1.公司对污泥的处置有专一场地并处置于林地,实践证明:符合林地堆肥处置并快速增长的模式,同时节约当地农民对有机肥料的费用支出;2.公司内绿化区属于公司自有支配,结合绿化植物种植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添加公司自有的少量污泥进行培育;3.此次培育时间较短,培育结束后直接栽种其他绿化植物,恳请免予行政处罚。我局认为:根据现场照片,你单位绿化区内因排放污泥等废弃物形成渗坑,且造成渗坑内植物死亡,于你单位申辩的利用绿化区进行植物培育的说法不符,故对申辩的理由不予采纳,但考虑到环保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批准你单位对产生的污泥进行培育处置,做为植物的肥料使用,故对你单位在处罚幅度上予以考虑。以上事实由《濮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濮环罚告〔2014〕30号)、送达回证、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和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的规定,确定你公司违法行为一般。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2014年10月底前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3.处壹拾万元(100000元)罚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濮阳市财政局指定的濮阳市地方国库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濮阳银行开州路支行,户名:濮阳市财政局国库科,账号:(601002161000280)。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濮阳市环保局开具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保厅或者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三个月内依法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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