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梧环罚字〔2019〕72号-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6/25 0:00:00

梧环罚字〔2019〕72号

 

当事人: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1991385086

法定代表人:唐厚郁

工商登记地址:梧州市西江四路分界1号

违法行为实施地址:梧州市西江四路分界1号(广西梧州新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26日,环境执法人员在双随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污水在线监控设施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维,在未进行校准的情况下伪造校准记录;(二)当事人在明知更换的数采仪无法控制氨氮在线监控设施自动采样监测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更换或升级维护的办法来解决,也没有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而是采用人工操作的方式来控制采样过程,丧失了自动监测设备自动采样的基本功能,属于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三)当事人氨氮分析仪的量程固定设置为0-5mg/L(排放标准为10 mg/L),经现场测试发现,氨氮浓度高于量程时检测结果严重偏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17年12月26日、2018年2月8日的《现场勘查笔录》2份;

(二)2017年12月26日的《现场勘查照片》11份;

(三)2017年12月28日对碧蓝公司技术员覃章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四)2017年12月28日对碧蓝公司技术员黎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五)2018年1月3日对新华电池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张捷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六)2018年2月2日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环责字〔2018〕9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第二十三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自动监测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真实有效的,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的规定。

二、处罚前告知及申诉情况

我局于2019年2月25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当事人于2019年3月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认为:(一)当事人已经与第三方运维单位约定由其全程跟踪并负相应责任;(二)当事人污水在线设施出现故障后,运维单位没及时处理;(三)当事人污水在线设施调校均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且已对接环境执法人员;(四)当事人2017、2018年均未列入重点污染源单位,已申请且获得我局批准停止使用污水在线设施,要求免除处罚。我局认为:当事人与第三方运维单位所签订的运维合同是其双方民事法律关系,不影响当事人作为自动监测设备责任主体的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不予变更处罚额度。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2月27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梧环罚告字〔2019〕41号)及其《送达回执》。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安装并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对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能反映真实排污状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并对照《广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第4-11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当事人存在多项环境违法行为,并在2018年2月2日收到我局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梧环责字〔2018〕9号)后,直至2018年2月8日仍未完成整改工作,符合“较重”程度和情节的认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5万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国库。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0305301040012787。缴款时先到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缴款单,再到指定银行缴款并开具罚款确认票据,再凭确认票据到我局财务室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款收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当事人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同时抄报我局。我局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25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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