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怡纸业有限公司

贵环罚字〔2017〕08号-广西华怡纸业有限公司

来源:贵港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2017/8/16 0:00:00

广西华怡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67042102H

法定代表人:黄式辉

地址:贵港市江南工业园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7年5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放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贵港华怡纸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

(二)2017年6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三)2017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份;

(四)2017年6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五)现场照片3份;

(六)2017年6月12日《调查报告》1份;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1份{桂环监(水)字[2017]第100号};

(八)贵港华怡纸业公司废水总排放口征收排污费计算表。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依法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你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7月21日下达听证通知,定于8月3日依法召开听证会。你公司于7月25日收到以上文书,并按时参加了听证会。经研究,你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的听证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

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 号)有关精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应缴纳排污费(52630元)的两倍罚款,即十万零五千二百六十元(105260.00)人民币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

你公司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外排废水达标排放,并于2017年8月2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我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户名及账号,上缴国库(户名:贵港市财政局,帐号:613257491473,开户行:中国银行贵港分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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