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环罚字[2016]09号)- 眉县板纸厂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16/11/3 0:00:00
眉县板纸厂 :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6103260000004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志刚(承包人)地址: 眉县齐镇三星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本机关于 2016年 6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你厂于2015年11月拆除了省环保厅认定的(陕政渭办字[2009]01号)1880型涂布机生产线和1575型纸机生产线,新建3200型纸机生产线,该技改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生产线2016年5月份擅自投运。
以上违法事实有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取资料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2016年 6 月 1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眉环罚(听)告字 [2016]21号一并告知你单位的的听证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次处罚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 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伍万元整;
2、 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主要生产设备进行查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户名:宝鸡市收费管理处(宝鸡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2635510104002169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鸡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眉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眉县分局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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