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全兴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宝环岐罚字【2018】01号-岐山县全兴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来源: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2018/2/2 0:00:00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岐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环岐罚字〔201801

岐山县全兴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694938019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岐山县蔡家坡镇另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俊峰 

我局于 2017 12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4吨燃煤锅炉停运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 201712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1 23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宝环岐罚告字[2018]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  壹万伍仟  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宝鸡市农行金台支行营业所  

    名:  宝鸡市收费管理处        

    号:  26355101040021690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岐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宝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岐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岐山分局              

                             2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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