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环罚告字[2017]130号-鹤岗市汇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鹤岗市环境保护局
2017/12/28 0:00:00
鹤岗市汇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304007905310088
地址:工农区人民政府101-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珏
我局于2017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法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鹤岗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鹤岗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2月2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鹤环罚告字[2017]13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鹤岗分行红旗路支行
户 名:鹤岗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168954019149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鹤岗市人民政府或者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岗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