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环法〔2015〕301号-鹤岗市金山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鹤岗市环境保护局
2019/6/26 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鹤环法〔2015〕301号
鹤岗市金山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住址):鹤岗市新华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明冲
我局于2015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鹤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1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鹤环罚告字〔2015〕30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 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限期治理,期限为30日。
2. 罚款8640元。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指定银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鹤岗分行红旗路支行
户 名:鹤岗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 号:16895401914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局)或者鹤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岗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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