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环罚字〔2018〕20号-遵义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来源:余庆县人民政府
2018/9/25 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环罚字〔2018〕20号 余环罚字〔2018〕20号
余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余环罚字〔2018〕20号
遵义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41112253D
地址: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204号
法定代表人:曾凡明
2018年8月7日,我局监察人员对你公司旗下的余庆县报废汽车拆解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拆解场于2018年2月开工建设,2018年6月建成投入生产运营,你公司至今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上述事实,有我局监察人员于8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我局于8月29日以《余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余环罚告字〔2018〕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陆仟元(¥6000.00)的罚款。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庆支行
地址:余庆县白泥镇中华中路
户名:余庆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账号:2334200104000418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庆县人民政府或者遵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余庆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