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西环改字[2017]251号-恒安(天津)纸业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西青区政府
2018/12/18 0:00:00
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津西环改字[2017]251号
恒安(天津)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833423641
地址:西青开发区赛达二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8月1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到位于西青开发区的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正在生产经营中,主要进行纸制品生产加工制造业务。你单位卫生巾生产车间有粉尘及沾染粉尘的无纺布等工艺废物产生,建有集尘处理和无纺布收集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无纺布收集箱部分纱网破损,造成粉尘外排,未能起到大气污染防治作用,属于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拒不改正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海茹 联系电话:27913795
地 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霞路3号 邮政编码:300380
天津市西青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0日